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9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9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982號上訴人 王建穆
陳怡雲 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倩間 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98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8日
書記官劉子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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