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221號原告 楊秀娟 訴訟代理人 陳沆河 律師被告 紀振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3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2266號案件偵查程序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偵查案件業已終結,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1年3月31日以109年度偵緝字第1314號、109年度偵字第2933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此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7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廖純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7月8日
書記官楊雯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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