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7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權狀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715號上訴人宜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新添 被上訴人 黃琮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權狀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72萬036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萬88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8日
書記官黃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