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0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111年度附民字第1005號原告 史偉民 被告 俞懿嫻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自字第10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主張略以:原告史偉民、被告俞懿嫻均為東海大學文學院哲學系之教授,被告於校內行徑乖張,過去即頗受爭議,被告因不滿東海大學聘任原告為特聘教授,明知原告係經系、院教評會、研究發展處及教務處、校級小組審查後,由校長聘任之,均依法審查並無不法,竟基於散布文字指摘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犯意,為不實言論而有損原告之名譽,原告已向法院提出妨害名譽之刑事自訴。經查,被告故意使用電子郵件散布有損於原告名譽之不實事項,又於「109東海大學教師會」之Line群組中散布不實重傷原告之言論,使原告之社會評價發生負面影響,侵害原告之名譽法益,自應對原告負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責任。又大學教授之道德、操守、專業度、學術倫理等,該等評價在學術界中乃重中之重,被告未盡合理查證義務,亦明知其言論非屬事實,竟故意對東海大學教職員、校外學術界人士散布不實言論,嚴重斲傷原告辛苦建立之學術地未及評價,惡性重大而不應輕縱。爰於刑事審理期間,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47,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㈢如受有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為任何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俞懿嫻因妨害名譽案件,經自訴人即原告史偉民提起自訴,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30日以111年度自字第10號判決諭知自訴不受理在案,依首揭法條規定,本件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7月8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江彥儀
法官呂超群法官陳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蔡明純中華民國111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