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0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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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30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033號上訴人 楊明翰 訴訟代理人 黃良汝 被上訴人 李櫻霜
廖瑞雲 上當事人間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033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815,500元(計算式:2,000×1,877×140775/187700=2,815,5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3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另上訴人就原審部分,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8,9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所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8,918元及第二審裁判費43,377元,合計72,295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8日
書記官劉子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