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8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易字第8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上易字第872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簡文玉 律師被上訴人乙○○
樓訴訟代理人 康勝男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分配表異議之訴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9年1月8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十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15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金村
法官王麗莉法官李慈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15日
書記官王敬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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