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易字第7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上易字第783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丁○○訴訟代理人 詹啟章 律師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乙○○
丙○○ 洪文浚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9年1月27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庭大廈第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15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李錦美
法官鍾任賜法官陳博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16日
書記官鄭靜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