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補字第129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1297號
原   告  梁淑珒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柏綸張凱丞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7,73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前曾經本院以108年度中司調第1187號調解不
  成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2項規定,本件原告於調
  解不成立於30日內起訴者,可扣除該已繳之費用,如上開調
  解事件原告曾繳納裁判費,原告應具狀陳報並提出該繳費收
  據,本件裁判費即可扣除該已繳部分之費用,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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