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竹簡字第5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竹簡字第5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竹簡字第539號原告 楊定康 法定代理人 楊梃茂 被告 吳昱槿 兼法定代理人 吳培鉉 兼法定代理人 曾淑珍 被告 田兆宇 兼法定代理人 田書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八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3年3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紫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3年3月12日
書記官王裴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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