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竹簡字第5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竹簡字第539號原告 楊定康 法定代理人 楊梃茂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昱槿 、 田兆宇 間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貳佰元,扣除調解費新臺幣壹仟元,尚欠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紫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日
書記官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