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智易字第2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審智易字第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審智易字第21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友牛機械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徐茂圳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偵字第3925號、第97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告訴人名牛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告訴被告友牛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徐茂圳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公訴人認係被告友牛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徐茂圳係觸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100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名牛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其對被告友牛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徐茂圳之刑事告訴,有聲請撤回刑事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1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3年3月12日
書記官楊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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