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5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5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538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簡信仁上列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所宣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如本裁定附表「原裁定內容」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前項更正之裁定,附記於裁判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更正裁定之正本送達,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上開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裁定本旨,參照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
主文所示,期臻明確。中華民國113年7月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孫文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7月8日
書記官陳正附表:
判決欄位原裁定內容更正後內容附表編號2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欄113年1月331日113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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