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41號原告 張淑芬 被告 林文安 訴訟代理人 林鳳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2時30分於本院民事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華民國113年7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翁熒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8日
書記官方柔尹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41號原告 張淑芬 被告 林文安 訴訟代理人 林鳳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2時30分於本院民事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華民國113年7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翁熒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8日
書記官方柔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