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4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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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4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車輛所有權不存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499號原告 陳淑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中文 間請求確認車輛所有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系爭賓士車出廠年月為民國107年2月,而於107年新購車價為新台幣(下同)196萬元,現價約80萬元等情,為原告於110年8月10日具狀陳明,並有所提行車執照及保險證影本可參。惟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本件原告於110年5月17日提起訴訟(嗣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以無管轄權裁定移送本院),系爭車輛自出廠年月起至起訴時止,已有3年4月(不足1個月以1個月計),依耐用年數5年及平均法扣除折舊後,其價值應為871,1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16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16日
書記官陳秀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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