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06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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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06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重訴字第1065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人 董秀容 被告金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余金全 被告 余秀鳳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106年12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佰柒拾陸萬柒仟貳佰柒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分別定有明文。原告法定代理人於本院審理中由 蔡慶年 變更為董瑞斌,董瑞斌並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等節,有原告變更登記事項卡附卷可稽,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簽訂之保證書第7條約定,雙方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院自有管轄權。
三、本件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金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旺公司)於民國104年6月4日及97年6月19日邀同被告余金全、余秀鳳為連帶保證人,就金旺公司對原告所負之一切債務,分別在本金新臺幣(下同)1,050萬元及1,000萬元範圍內負連帶給付之責,而簽立連帶保證書。嗣金旺公司向原告借得如附表所示借款10筆,共計9,978,300元(下稱系爭借款),並簽立撥款申請書兼借款憑證。依該等憑證第2條第1款、第4條及第6條約定,而被告金旺公司應就上開借款按付月息,到期還清借款本金。如未能依約繳付利息,應依年息4.41%計付遲延利息,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及超過6個月部分者,各按上開約定利率之10%、20%計收違約金。詎被告金旺公司僅攤還部份本金2,211,022元,且付息至106年3月3日起即未依約繳付利息,則依約定書第5條第1款之約定,被告金旺公司上開所有借款均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迄今被告金旺公司尚積欠原告如附表編號一至十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又被告余金全、余秀鳳為本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亦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以為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保證書、約定書、撥款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催告書、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等件影本為證,其主張核與上開證物相符。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答辯,是審酌原告所提上開證據資料,堪信其主張為真實。又按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參照);另連帶債務之債權人,依民法第273條第1項規定,得對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及如附表編號一至十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禎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書記官鄭舒方附表:(均為民國、新臺幣)┌──┬──────┬──────┬────────┬─────┬───────────┬───────────────┐│編號│借款金額│餘欠金額│借款期間│最後付息日│利息│違約金││││││├──────┬────┼──────┬────────┤││││││起迄日│計算標準│起迄日│計算標準│├──┼──────┼──────┼────────┼─────┼──────┼────┼──────┼────────┤│一│600,000元│600,000元│106年1月24日起│106年3月│106年3月25│年利率│106年4月25│逾期6個月以內按│││││至106年7月24日│24日│日起至清償日│4.41%│日起至清償日│前開利率10%,超│││││││止││止│過6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20%│├──┼──────┼──────┼────────┼─────┼──────┼────┼──────┼────────┤│二│1,400,000元│1,400,000元│106年1月24日起│106年3月│106年4月1│年利率│106年5月1│逾期6個月以內按│││││至106年7月24日│31日│日起至清償日│4.41%│日起至清償日│前開利率10%,超│││││││止││止│過6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20%│├──┼──────┼──────┼────────┼─────┼──────┼────┼──────┼────────┤│三│300,000元│300,000元│106年2月21日起│106年3月│106年3月22│年利率│106年4月22│逾期6個月以內按│││││至106年8月21日│21日│日起至清償日│4.41%│日起至清償日│前開利率10%,超│││││││止││止│過6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20%│├──┼──────┼──────┼────────┼─────┼──────┼────┼──────┼────────┤│四│700,000元│700,000元│106年2月21日起│106年3月│106年4月1│年利率│106年5月1│逾期6個月以內按│││││至106年8月21日│31日│日起至清償日│4.41%│日起至清償日│前開利率10%,超│││││││止││止│過6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20%│├──┼──────┼──────┼────────┼─────┼──────┼────┼──────┼────────┤││662,288元│662,288元│106年1月18日起│106年3月│106年3月4│年利率│106年4月4│逾期6個月以內按││五│││至106年6月3日│3日│日起至清償日│4.41%│日起至清償日│前開利率10%,超│││││││止││止│過6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20%│├──┼──────┼──────┼────────┼─────┼──────┼────┼──────┼────────┤││1,545,337元│1,545,337元│106年1月18日起│106年3月│106年3月4│年利率│106年4月4│逾期6個月以內按││六│││至106年6月3日│3日│日起至清償日│4.41%│日起至清償日│前開利率10%,超│││││││止││止│過6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20%│├──┼──────┼──────┼────────┼─────┼──────┼────┼──────┼────────┤│七│600,737元│600,737元│106年2月18日起│106年3月│106年3月15│年利率│106年4月16│逾期6個月以內按│││││至106年7月14日│14日│日起至清償日│4.41%│日起至清償日│前開利率10%,超│││││││止││止│過6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20%│├──┼──────┼──────┼────────┼─────┼──────┼────┼──────┼────────┤││1,401,718元│1,401,718元│106年2月18日起│106年3月│106年3月15│年利率│106年4月15│逾期6個月以內按││八│││至106年7月14日│14日│日起至清償日│4.41%│日起至清償日│前開利率10%,超│││││││止││止│過6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20%│├──┼──────┼──────┼────────┼─────┼──────┼────┼──────┼────────┤│九│830,466元│167,160元│106年2月23日起│106年4月│106年4月27│年利率│106年5月27│逾期6個月以內按│││││至106年7月20日│26日│日起至清償日│4.41%│日起至清償日│前開利率10%,超│││││││止││止│過6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20%│├──┼──────┼──────┼────────┼─────┼──────┼────┼──────┼────────┤│十│1,937,754元│390,038元│106年2月23日起│106年4月│106年4月27│年利率│106年5月27│逾期6個月以內按│││││至106年7月20日│26日│日起至清償日│4.41%│日起至清償日│前開利率10%,超│││││││止││止│過6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20%│├──┼──────┼──────┼────────┴─────┴──────┴────┴──────┴────────┤│合計│9,978,300元│7,767,27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