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補貼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105號上訴人 陳鄭英蘭 被上訴人 江麽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補貼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7年5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169,00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22,82
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
書記官許庚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