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8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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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85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義雄指定辯護人嚴天琮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12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義雄自民國一0七年六月一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張義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以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有事實足認其有勾串證人之高度可能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等情,於民國107年3月29日諭知羈押在案。茲被告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竊盜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1年確定,並由本院同意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先予借執行上開徒刑,刑期起算日期為107年6月1日等情,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7年6月1日嘉檢珍三107執2311字第15361號函檢附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甲)影本2份在卷可稽。
審酌被告入監服刑期間,其身體自由已受到相當期間限制,應足防止被告逃亡而規避本案日後之刑事程序,羈押原因已歸消滅,故本件即應予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坤志
法官李東益法官羅紫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
書記官林柑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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