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4年度嘉秩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裁定        104年度嘉秩字第10號
移送機關  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鮑如明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4年6
月22日嘉市警一偵社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鮑如明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貳仟
元。
扣案之塑膠袋壹只(內含吸食後強力膠)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4年6月2日14時45分許。
(二)地點:嘉義市○區○○街中正公園。
(三)行為:吸食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鮑如明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嘉義縣警察局第一分局調查筆錄1份、照片2幀及個人基本
資料查詢1件可證。
(四)爰審酌被移送人違法社會秩序維護法之次數、行為態樣、
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裁定如主文所示罰鍰。
三、扣案之塑膠袋(內含強力膠)1個為被移送人鮑如明,且為
供其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爰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蕭奕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嘉義市○○路○○○○○號)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9日
書記官孫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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