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79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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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7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791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執字第34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如附表所載所處及減得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減刑(其中附表前二罪,即本院九十六年訴字第六一四號判決部分,經定應執行刑一年;其中附表後二罪,即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六年訴字第三四二號判決部分,減刑後經定應執行刑五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所處之刑(附表前二罪)及減得之刑(附表後二罪)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蔡廷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1月5日
書記官蕭琪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