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補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補字第183號
原   告  楊豐菁
上列原告與被告寶順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61萬8,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
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220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賴家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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