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補字第183號
原 告 楊豐菁
上列原告與被告寶順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61萬8,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
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220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賴家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