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3年度重簡字第55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簡字第552號
原   告 財團法人新北市私立念慈老實平等社會福利慈善事
      業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李進順
原告與被告 林順洲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壹萬叁仟肆佰伍
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貳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何佩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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