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1年度嘉小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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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嘉小字第103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鄭世彬
姜立方
被 告 蘇上瑋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23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黃義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23日
書記官陳世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