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補字第1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水金
被 告 邱慧齡
法定代理人 林宗輝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法 官 陳秋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郭美儀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補字第1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水金
被 告 邱慧齡
法定代理人 林宗輝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法 官 陳秋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郭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