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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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288號被告乙○○承受訴訟人甲○○訴訟代理人 葉智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甲○○為被告乙○○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於民國98年4月30日死亡,有戶籍謄本為證,甲○○為其繼承人,未為訴訟承受之聲明,茲依職權命甲○○承受並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1月25日
書記官黃瓊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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