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3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減字第3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減字第35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8年度聲減字第3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2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2所載,與附表編號3已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89年7月26日犯施用毒品、偽證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3所列已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刑法第51條第5款,已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95年7月1日起施行,經比較新舊法後,以舊法有利被告,爰適用行為時法。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博志
法官許文章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建邦中華民國98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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