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6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賭博等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執聲字第1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電子遊戲機景品販賣機彈珠台貳台(含IC板貳片)及賭資新臺幣壹仟捌佰貳拾元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賭博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1004號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惟扣案之賭博性電子遊戲機「景品販賣機彈珠台」2台(含IC版2片)及賭資新臺幣(下同)1820元分別屬當場之賭博器具及在賭檯處之賭資,爰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但書、第40條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此由徵諸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自明。
又沒收為從刑,除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外,依主刑與從刑不可分原則,應附隨於主刑同時宣告之。故本案經諭知無罪、公訴不受理之判決,或扣案之違禁物與本案科刑、免訴之判決無關者,因無主刑,從刑自無所附麗,而應由檢察官另行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本件扣案賭博性電子遊戲機「景品販賣機彈珠台」2台(含IC版2片)及賭資1820元分別屬當場之賭博器具及在機檯內之賭資,茲因被告所犯上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1004號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有該份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則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即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2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江春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婉榕中華民國99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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