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7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8年度聲沒字第8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新臺幣參仟伍佰元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賭博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七七七○號為緩起訴處分,該案扣得之賭資新臺幣(下同)參仟伍佰元,係被告所有,爰依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刑事訴訟法第二五九條之ㄧ規定聲請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甲○○因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之賭博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七七七○號緩起訴處分確定乙情,有上揭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九十六年七月十四日下午一時許,為警在被告擺設於被告 曾廩皓 所經營位於桃園縣八德市○○街與東勇街口工地貨櫃屋福利社查扣之現金三千五百元,係被告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賭博罪之在賭檯之財物等情,亦據被告於警詢供述明確,並有扣押物品目錄表附卷可按,依前揭規定,上開扣案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得單獨宣告沒收,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第四十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2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林玉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99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