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413號原告超級數位科技出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為(一)新臺幣2,800,000元及(二)請求回復名譽應為之適當處分,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叁萬壹仟柒佰貳拾元(計算式:28,720+3,000=31,72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7年11月5日
書記官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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