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7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即具保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其繳納之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
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98100604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定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前揭案件,經聲請人指定保證金2萬元,而出具現金保證釋放後,經本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1115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乙情,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紙在卷可稽。茲被告經聲請人對其住所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聲請人復依法派警前往拘提無著,致無法執行被告之刑罰等情,有送達證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拘票暨拘提報告書、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紙在卷可稽。又被告經聲請人依法於99年1月20日發佈通緝後,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復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紙在卷可憑,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原具保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2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伊羚中華民國99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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