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403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4039號
原   告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梁晉誠 間請求返還租賃車輛等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原告之訴關於被告梁晉誠部分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為民法第6條所明定。
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
、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於民國108年9月23日起訴請求被告梁晉誠返還租賃
車輛等,惟被告梁晉誠已於原告起訴前之106年9月11日死
亡,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則被告於原告提
起本件訴訟前死亡,自無當事人能力,且此當事人能力之欠
缺無補正之可能,是原告就被告梁晉誠之起訴為不合法,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
書記官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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