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277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2779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志財 間返還借款事件,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
請求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現金卡欠款新臺幣(下同)2萬
190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第二項請求臺東區中小企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貸款欠款13萬991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440
元。第三項請求臺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現金卡欠款3
萬250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第四項請求中華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麥克現金卡欠款6萬637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
00元。第五項請求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麥克現金卡欠款15
萬183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合計應繳納6100元,原告
僅繳納4520元,尚應補繳1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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