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46號上訴人即原告 鄧煒耀 被上訴人即被告 莊隆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1日裁定請上訴人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2月18日送達於上訴人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答詢表3紙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3月1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1年3月18日
書記官黃頌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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