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簡字第1319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士簡字第1319號
原   告  陳素卿
被   告  游文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參萬肆仟貳佰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肆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7年12月4日與原告簽訂房屋租
賃契約,承租原告所有台北市○○區○○路0段000號6樓
房屋,約定租期自107年12月15日起至108年12月14日止,
每月租金新台幣(下同)38,000元,應於每月15日前繳納,
且於租約約定管理費由承租人負責繳納,另約定若於承租房
屋設立公司登記應於設立後按月加付3,800元予出租人,惟
被告並未依約按期給付租金,積欠原告108年4月15日至10
8年5月15日共2期租金計76,000元,暨被告設立九元徵信
事業有限公司經商業處於108年3月14日核准,亦未依約加
付自108年3月15日起至108年5月15日每月15日應付3,80
0元,3期共11,400元,總計共積欠87,400元,上開費用業
經原告於108年7月1日向鈞院聲請支付命令,經鈞院為10
8年度司促字第8460號發支付命令,並於同年月29日確定,
惟被告尚積欠108年6月15日至108年8月15日共3期租金
計114,000元,及108年6月15日起至108年8月15日每月
15日應加付之3,800元,3期共11,400元,暨108年5月
至8月共4期之大樓管理費8,800元,總計積欠共134,200
元尚未給付,因被告遲付租金已逾5個月,原告乃以108年
8月23日台北雙連郵局第1027號存證信函通知被告依民法第
440條之規定,依法終止租約,並於文到7日內騰空返還租
賃房屋及給付積欠之款項,為此爰依系爭租約及租賃之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相符之房屋租賃契
約書、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存證信函
暨掛號郵件收件回執、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暨確定證
明書、管理費催繳通知單等均影本為證。被告經本院合法通
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
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系爭租約及租賃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即無不
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440元(
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8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
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8日
書記官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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