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湖簡字第49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艾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2年度偵字第103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艾倫明知他人所為之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
同於註冊商標之商品,意圖販賣而陳列,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
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仿冒商標之商品項鍊參拾條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除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外,並補充更正:經警方採證物(仿冒CHANE
L商標項鍊1條)及查扣仿冒CHANEL商標之商品項鍊29條,共
計30件。
二、爰審酌商標具有辨識商品來源之功用,且企業經營者通常經
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之行銷及品質之改良,始
得使該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之效,被告明知購入係仿冒商
標之商品,竟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品,對商標權人之權益侵
害非輕,破壞我國致力於智慧財產權保護之國際聲譽,犯後
有悔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扣案仿冒商標之商品項鍊30條均係被告違反
商標法第97條之罪之仿冒商品,依同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
於犯人與否,均應併予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1
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俞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
書記官黃湘茹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商標法第9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