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小字第1363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小字第1363號
原   告  許金滙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玉珍 間給付價金事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60,00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原告迄未繳納。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羅以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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