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小字第113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小字第1139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程星豪
       曾天邦
       呂泓霆
被   告 宅將系統傢俱商行即 陳宏恩
       鄭諭婷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18日所為之小
額民事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記載,
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
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小額民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
院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22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劉亭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月22日
書記官林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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