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566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8,000元,應繳裁判費9,030元,扣除前繳部分裁判費3,000元外,尚應補繳6,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潘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麗燕中華民國97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