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1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1267號聲明人戊○○○
丁○○○甲○○丙○○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於拋棄繼承聲明狀內補正聲明人丁○○○、甲○○、丙○○之簽名或蓋章。
二、陳報除聲明人戊○○○、丁○○○、甲○○、丙○○及 李陽男 外,被繼承人乙○○有無其他子女,若有,併提出其等最新戶籍謄本,已歿者,則檢附除戶戶籍謄本。
三、李陽男之最新戶籍謄本。中華民國97年11月12日
家事庭法官林雅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世瑩中華民國97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