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審附民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附民字第68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送達代收人 陳亮凱 被告 白振治 上列被告因104年度審訴字第6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秀鳳
法官李宛玲法官林夢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耕華中華民國104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