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聲抗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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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簡聲抗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簡聲抗字第6號抗告人 謝謝 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VICTORHSIEH抗告人 謝諒 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胡欣怡 間聲請回復原狀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4月22日本院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聲字第10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抗告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其抗告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4月22日本院103年度北簡聲字第109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4年
4月28日裁定,限抗告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4年7月5日送達抗告人,然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答詢表在卷可憑,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姜悌文
法官林春鈴法官黃明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書記官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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