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7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717號原告 蔡珮怡 被告 何家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0月20日
書記官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