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6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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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6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675號原告飛狼露營旅遊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鴻煥 被告 許家珍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6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0日
書記官李惠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