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婚字第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婚字第五四四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由受命法官吳為平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吳為平~B法官吳為平~B法官吳為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蔡進吉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婚字第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婚字第五四四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由受命法官吳為平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吳為平~B法官吳為平~B法官吳為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