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76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76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763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吳玉漣 即許吳玉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伍拾叁萬肆仟陸佰貳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吳玉漣即許吳玉漣於民國91年12月03日向債權人借
款新臺幣(下同)50,000元,約定自91年12月03日起至92年12月0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2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4年05月27日止累計134,087元正未給付,其中48,672元為本金;82,203元為利息;3,212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吳玉漣即許吳玉漣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
: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104年05月27日止累計400,
536元正未給付,其中115,637元為消費款;281,299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1763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吳玉漣即許│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25%│││48672│吳玉漣│5月28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吳玉漣即許│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115637│吳玉漣│5月28日││算之利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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