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更正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396號原告 方淑貞 訴訟代理人 林清漢 律師複代理人 劉育志 律師訴訟代理人 江有法 被告臺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榮芳 訴訟代理人 陳永嚴
方一珊 被告 江有增 被告 江阿却
江有順 江桂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更正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07月04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2年6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6月17日
書記官沈秀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