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勞上字第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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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重勞上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勞上字第37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黃鈺棋 訴訟代理人 李淑娟 律師
陳鎮律師複代理人 林天源
吳惠婷 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林政偉 訴訟代理人 楊國華 律師被上訴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 律師複代理人 蔡美君 律師被上訴人藝珂人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玉芬 訴訟代理人 劉師婷 律師
林垕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8月14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5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三日內陳報:在原審99年12月2日提出之答辯狀引用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6條作為主張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與藝珂人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之依據,於原審言詞辯論終結時及上訴本院後是否仍有主張,並將訴狀繕本送達被上訴人,被上訴人收受上開書狀繕本後應於一週內提出書狀表示意見。
中華民國102年6月19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吳麗惠法官黃明發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24日
書記官顧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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