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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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更字第32號聲請人 陳佳琪 即債務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說明所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並繳納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及郵務送達費新臺幣貳仟柒佰貳拾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債權人清冊」、「第1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第6項、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依法繳交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亦漏未提出如說明所示資料及證明文件到院,且本件如符合更生之要件,後續尚須進行更生程序,本院酌定郵務送達費為2,720元,爰定期命補正及補繳,如逾期未補正或補繳,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2年6月17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17日
書記官修丕龍說明: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720元,即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次郵務送達費34元估算【計算式:(7+1)×10×34=2,720】。本件郵務送達費僅係預先估算之數額,如更生程序進行後,始發現實支結果有餘額或不足,自應如數退還聲請人或通知聲請人補繳。
二、請提出債務人最新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
三、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申請協商,該行所提每月償還1,000元,分91期,利率0%之協商方案,是否包括台新銀行、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普羅米斯顧問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立德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
四、據聲請人所提供100、10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聲請人所得總額俱為零元,聲請人既無工作收入如何支應日常生活開銷所需、及支付聲請人之長男陳○○之扶養費用及聲請更生前債務之清償?另請提出聲請人聲請前2年內(即100、101年間)之收入數額、原因、種類,需詳細說明其收入起迄期間為何(所謂收入係指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劃收支款、政府補助金額、分居或離婚之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又如有代為清償債務之人,請提出該人簽章(含姓名、地址、身分證字號)之切結書。
五、聲請人陳稱每月收入明細包括在珍妮坊咖啡簡餐任職之薪資所得,請聲請人向本院陳報聲請人目前之工作情形,並提出在職證明(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開始任職時間),以及提出每月收入之相關證明,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勿省略、遺漏記載。
六、據聲請人所陳每月收入明細有「政府補助金14,000元」、「政府補助金32,300元」,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失業給付、老年給付或其他津貼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額,並應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
七、據聲請人所陳債權之發生原因俱為「信用卡」、「購車款」,請陳明各項債權係分別於何年度,向何金融機構請領信用卡或貸款,及各筆債務發生之時點、原因(不得僅陳明為信用卡債務;如何時購車?於何時、向何金融機構辦理貸款?貸款金額及每月應繳金額各若干?又於何時、因何故無法按期繳款?而前開車輛現是否仍為債務人有?如已處分,請說明處分方式、所得金額及該金額之流向,並提出該車輛之異動登記資料。)及申請債務協商前之清償情形。又據聲請人所陳「尚欠其他非金融機構債權人債務」,是否有其他民間債權人(即非金融機構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如有,請提出全體債權人名冊(含全體民間債權人)、與其他民間債權人間借貸關係證明文件、相關還款證明。
八、請補正提出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每月負擔膳食費4,000元、水電費1,200元、交通費2,000元、勞健保費2,000元、電話費600元、衣物費500元、藥品費用300元及安親班費4,000元之相關證明文件(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例如發票、收據、繳費證明、轉帳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再如交通費用2,000元,應說明交通方式,並提出名下所有全部車輛(含機車)車籍之證明文件,倘無,則是否有使用他人名下之車輛或搭乘公眾交通工具之證明?
九、聲請人所扶養之親屬陳○○於99、100、101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一個月內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十、除已提出之財產及所得資料外,聲請人及其扶養親屬陳○○如尚有其他財產及收入應提出證明文件並說明之,例如土地、房屋、股票、基金、存款、事業投資等資料影本(如有土地房屋應提出登記謄本;如有股票則請提出該股票集中保管存摺內頁交易明細;如有存摺則請提出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摺帳號最近2年內提、存款明細表、存摺之證明文件資料,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如有機車或汽車則請提出行車執照或其他登記文件;如有信用合作社股利則請提出股利所得證明文件),並說明聲請人在提起本件聲請前2年內前揭財產變動狀況。
㈠如無股票請提出由集保公司所出具之書面無持股證明,及未向券商開立證券交易帳戶證明文件。
㈡如曾向券商開立證券交易帳戶,請一併提出由券商出具之有無使用信用交易證明文件。
十一、聲請人之扶養親屬陳○○是否有其他扶養義務人,請詳細列明姓名、聯絡方式及與陳○○之關係?若有,應詳細說明如何分擔扶養費用,並提出證明文件。是否領有津貼及其他補助。
十二、所有以聲請人及其扶養親屬陳○○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任意保險契約書或保單影本,及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證明文件、依約已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並列計算式說明當年度之所有保費繳納總支出為何(須由保險公司出具證明文件)。
十三、請說明聲請人及其扶養親屬陳○○現居住何處?居住地點為何人所有?現居住地之家庭成員狀況、人數及聲請人與家庭成員就家計之負擔程度為何?
十四、請釋明聲請人前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申請前置協商,為何因無法負擔任何還款條件致協商不成立?既有固定薪資收入為何不勉力清償債務?請釋明聲請人究竟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情事發生?並請具體陳明就本件更生之聲請,聲請人有何更生誠意及本件如准予更生,聲請人有何具體作為(例如聲請人將如何開源節流),以改善財務狀況確保債權人債權之受償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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