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0年度南簡字第91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九一О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陸
萬元,折合銀元伍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捌佰零壹元,折合新
台幣貳仟肆佰零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
、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阮世賢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李榮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一   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