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0年度南簡字第9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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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九一О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陸
萬元,折合銀元伍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捌佰零壹元,折合新
台幣貳仟肆佰零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
、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阮世賢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李榮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