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518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5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518號聲請人北亞石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朝旺 訴訟代理人 林佳慧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票據,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41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9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莊哲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
書記官尤秋菊┌─────────────────────────────────────┐│支票附表:109年度除字第51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1│北亞石化實業│第一銀行│109年5月31日│27萬453元│MA0000000││││股份有限公司│樹林分行│││││││戴朝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