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9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9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934號聲請人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琮陽 上列聲請人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ALBAOLIVERMONTESOR(中譯: 奧利佛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人所提之本票原本所載,其票面金額為新臺幣82,600元,然聲請人於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欄及聲請事項其中尚欠之金額卻繕打為新臺幣83,100元,顯為誤繕,請具狀更正。
中華民國109年4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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